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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违法举报”栏目栏目说明和工作规则

    一、受理范围
     (一)予以受理的情形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法批地案件;
    2、其他属于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受理范围的情形。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法批地情形外,其他属于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受理;
    2、需要开展具体调查和处理的事项,但来信人没有署名和姓名、联系方法填写不完整的信件;
    3、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导致无法回答或难以开展调查的信件;
    4、同一来信人在规定办理时效内多次提交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信件;
    5、所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已进入复议或者司法程序。
    二、写信要求
    1、来信人在写信时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和“举报”栏目管理秩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2、反映情况请留下写信人的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电子信箱等,以便与来信人取得联系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本站负责对来信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保密;
    3、写信时请一事一投,便于有针对性地办理和答复;
    4、来信应简明扼要,文字一般不超过1000字。
    三、办理时限
     “举报”栏目来信办理时限一般为60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本栏目不受理其他通过纸质信件、电子信箱、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反映的问题。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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