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测绘局。省测绘局是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承担全省测绘行业管理职能。
一、职能调整
原省土地管理局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测绘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测绘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测绘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测绘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依法查处全省性或重大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定全省测绘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组织并管理全省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城市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组织实施省级基础测绘和行政区域界线测绘项目;负责全省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及遥感计划的审核。
(三)管理全省测绘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与监督测绘基准的应用,负责对建立局部地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和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
(四)主管全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包括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负责境外组织和个人经批准来本省测绘的任务登记工作。
(五)依法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全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出版、展示的地方性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会同省民政厅共同编制浙江省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
(六)管理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指导市、县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根据授权审核并发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七)依法管理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汇交工作完善和严格执行测绘资料保密安全使用制度;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批。
(八)负责审核有关部门报送的测绘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省测绘项目招投标工作。
(九)组织协调全省重大测绘科技项目攻关、新产品开发;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测绘科技、经济合作交流和测绘重点项目引进(包括技术和仪器设备)的审查工作;组织测绘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交流和推广。
(十)管理和组织维护全省测量标志。
(十一)监督、管理省级测绘事业经费、专项资金。
(十二)承办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