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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泉市砩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回执
厅便函〔2012〕5号

龙泉市砩矿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龙泉市砩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许可证号:C3300002009016120003131)抵押备案申请收悉,所附资料符合国土资发〔201114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备案。现将有关备案事项告知如下:

  一、抵押备案期自备案之日起至2014211日止。

  二、在采矿权抵押期内,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三、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应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及原备案文件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抵押备案解除手续。

  四、采矿权人如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后果自负,因此引起的抵押法律后果由双方自行承担。

  五、抵押双方应对提供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机关不承担采矿权抵押备案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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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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