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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
浙土资厅函〔2012〕70号

宁波市、绍兴市人民政府:

  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已依法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98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批复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我厅将及时跟踪检查。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新昌县钦寸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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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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