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2.《浙江省地质资料保护暂行规定》第三条。
需要保护的地质资料。
1. 地质资料(延期)保护登记表;2. 汇交的地质资料;3.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 延期保护的,需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1、地质资料保护登记表()() 2、地质资料延期保护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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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个人 执行审查方式:单独审查 有无年检:无 主办处室职责:对材料进行审核,附合要求的,核发地质资料保护(或延期保护)登记通知书,不予保护的书面向汇交人说明理由